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17號原告 劉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賈秀華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之不動產(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00號3樓之1房屋及其坐落土地暨地下B1層編號F3-1號停車位,下合稱系爭建物及停車位)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兩造應有部分之比例(各1/2)分配。經本院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查詢結果陳報,系爭建物附近房地市價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萬7,000元,而系爭建物共144.14平方公尺(含車位面積),共價值533萬318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6萬6590元【計算式:5,333,180元×1/2=2,666,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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