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2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24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斐淵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字第2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斐淵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孫偲綺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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