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4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4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49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陳澄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零貳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貳仟壹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除商業上另有習慣,或當事人間有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之書面約定者外,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除請求本支付命令所示之金額新臺幣(下同)330,253元中之至民國106年7月23日止尚未清償之利息248,124元外,另再請求自民國106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尚未清償之利息248,124元再加計年利率15%之利息,惟其並未釋明本件有符合上述得請求複利之例外情形,此部分請求即難照准,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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