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19號原告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俊傑 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52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91,6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46,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6,1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