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79號原告 陳明修 被告 范世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楊均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