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28號原告風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章解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樺興機電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99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53,5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1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6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46,63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