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5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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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5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研實業有限公司廖容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日研實業有限公司即廖容燊最新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代表公司負責人欄不得空白)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名稱。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孫志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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