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3101號債權人新麗馳社區大廈(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智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蕭芳儀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名稱應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
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