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2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28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2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黃立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家萬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 陳明 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882,484元之計算式。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