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5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5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清龍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清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王清龍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經查,上開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
7年6月1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7月26日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7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4223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