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74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被告 林怡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民事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