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更一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原告宏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許蒼宏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 律師複代理人 湯其瑋 律師被告公平交易委員會代表人 黃美瑛 訴訟代理人 徐宗佑
陳政揚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原告不服公平交易委員會民國10
5年12月23日公處字第105139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
106年度簡字第60號判決後,原告提起上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7年度簡上字第39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本院更為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32條,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公平交易法事件,不服公平交易委員會民國10
5年12月23日公處字第105139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60號判決後,原告提起上訴,嗣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7年度簡上字第39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本院更為審理在案;因就本件訟爭之「氯」、「氯化鈣」毒理特性存否,又或屬哺乳類動物急毒性、生態急毒性之特性,容有疑問,本院認有調查之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翊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林郁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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