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29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原告與被告 康純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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