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16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1635號原告甲○○兼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內政部代表人丙○○部長)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因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3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樹埔
法官曹瑞卿法官許瑞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書記官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