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字第1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與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Corp.)間因94年度智字第17號著作權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98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0,751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家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