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3月21日下午3時正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書記官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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