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306號原告唐弘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 律師複代理人 黃椿琪 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建志 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乙○○被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華德 訴訟代理人 蕭夙娟
林吉利
之1被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己○○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因尚有調查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魏式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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