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608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魏翌濠楊挹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相對人華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組織型態變更登記事項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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