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字第57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字第57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交簡字第57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銓國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調偵字第10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銓國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伍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現場監視器及6288-Q8號自小客車行車記錄器錄影翻拍照片(附於偵卷第14-16頁,證明被告確有闖越紅燈情事)」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6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參酌被告闖越紅燈過失情節甚重;但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已依約清償等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並宣告緩刑五年,以啟自新,並促被告日後謹慎駕車。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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