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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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130號上訴人 鄭錫祥 被上訴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政 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15日本院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簡字第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上開條文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3年8月5日郵寄到院之「上訴聲請狀」,
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提出繕本或影本1件,且因此無從核定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其上訴不合法,業經本院於103年9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9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康弼周
法官施坤樹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