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九九號
具保人甲○○男五(即被告)右列具保人因業務侵占案件,應予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甲○○因業務侵占案件,前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二萬元,於繳納現金後,已釋放被告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刑保字第八九00六一0三號保證金收據在卷足憑。
二、茲以被告甲○○屢經本院傳喚均未到庭,且拘提無著,經查該被告亦無在監所之紀錄,應認業已逃匿,自應將其具保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邱光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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