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51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一六二號
聲請人駿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七七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F0~T40┌──────────────────────────────────────────────────────┐│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輕而堅金屬股份有限│華南銀行民生分行│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壹萬柒仟玖佰零捌│DC一三七六三0││││公司 林錦江 │││元│九││└─┴─────────┴─────────┴───────────┴────────┴────────┴──┘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趙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