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保險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九一號
原告 吳銀嬌
邱雅妮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貳佰壹拾捌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陸萬壹仟零陸元,折合銀元伍拾貳萬零叁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柒佰貳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柒仟壹佰陸拾玖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伍仟柒佰貳拾叁元,尚欠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陳如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