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51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一九八號
聲請人成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賜發
送達處所:台北市○○○路○段○○○巷○○○號十三樓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七六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黃瓊滿~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成昊科技有限公司│台北銀行營業部│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貳拾萬元│BD二三0四0二││││黃賜發││││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