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勞簡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勞簡上字第一一號
上訴人卓越世界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徐東昇 律師被上訴人己○○
甲○○戊○○丙○○兼右一人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台北簡易九十年度北勞簡字第九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張靜女法官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