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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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9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904號聲請人 龍禹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表:107年度除字第90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龍禹齊│臺灣新光│107年3月10日│30,000元│OA0000000││││商業銀行│││││││長安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