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6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6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686號原告 張瑋珊 被告 賴幼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11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賴幼珠被訴傷害案件,業於民國107年6月11日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3111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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