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37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國雄益國地政士事務所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松章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7年6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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