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918號原告 劉秀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定豐 、 陳維儒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2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