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8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8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838號聲請人 楊玉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表:107年度除字第83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180│├──┼──────────┼───────┼──┼──┤│0002│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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