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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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九○五號聲請人 魏高明
陳秀芳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六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二四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魏高明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五年七月九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另聲請人魏陳秀芳、廖秀松均非本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二四二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其二人對之聲請再審,亦均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林恩山法官吳惠郁法官鄭純惠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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