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3號上訴人即原告 談誼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國鉉 間因107年度訴字第18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7,3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5,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蔡世芳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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