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8號抗告人乙○○
1之9抗告人與相對人甲○○等人間因96年度聲字第198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7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將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楊賀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