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23號上訴人乙○○原名 林葉翠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 律師
吳尚昆 律師 徐宏澤 律師被上訴人甲○○○
號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4月2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翁昭蓉法官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