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勞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勞訴字第41號原告 廖榮洲 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 律師
陳冠州 律師 林宗翰 律師被告 謝勝任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依兩造所簽訂之「委託合約書」第7條約定,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委託合約書1份在卷可憑,依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本件自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開法條規定,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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