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7878號
抗告人
即原告 劉芳妤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日本院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書記官李易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7878號
抗告人
即原告 劉芳妤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日本院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