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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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33號原告菁富傳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敏期 訴訟代理人 黃珊珊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中騤 律師被告HSMEDIA.法定代理人JASONJAN.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應給付 韓圓 44,000,0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2,040元(按原告請求給付韓圓44,000,000元×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00年4月28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0.02891=1,272,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