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30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被告 王宗維
潘金英 黃凱莉 黃雪莉 鄭麗華 張戩玉 李富琛 劉愛玲 王培安 魏月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零捌萬捌仟捌佰元(計算式為:283,552元/平方公尺×25平方公尺=7,088,8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汪怡君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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