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29號原告昕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丕勳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被告天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建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段○○○○○號3樓,此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