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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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債務人 林信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應補提並釋明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及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黃敏純附件:
⑴聲請人應提出名下華南商業銀行、京城銀行自98年起迄今之存摺明細。
⑵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並釋明除聲請人外,其他兄弟
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父母之扶養費?⑶請提出聲請人父母二人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說明父母二人是否領有政府發放之各項津貼。
⑷說明聲請人名下車輛現作何用途?⑸說明聲請人擬提出之更生計劃內容及其還款來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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