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消債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聲字第59號抗告人即債務人 劉玉萍 上列抗告人聲請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2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抗告不合程式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