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財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財管字第6號聲請人 王羚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陳文男 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又非訟事件法第5條明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故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法院於受理非訟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陳文男之住所地為「屏東縣屏東市○○里○鄰○○路○○巷○○號」,有個人除戶謄本在卷可稽,並據本院調閱96年度繼字第2431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誤,則依上開條文規定,本件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顯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