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補字第284號聲請人甲○○
之3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
┌───────────────────────────┐│㈠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自營攤販於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㈡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更生償還計││畫草案、償還計劃表」,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土地及建物謄本及其他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並應釋明所列保單之現存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及不動產市值)。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②聲請前2年(即自95年8月至97年7月)之必要支出數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㈢請說明債權人日盛銀行之債權是否已轉讓,若是,應陳報債││權受讓人及其地址。│├───────────────────────────┤│㈣提出釋明債權人土地銀行現存實際債權數額及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之相關證明文件。│├───────────────────────────┤│㈤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㈥聲請人配偶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俾供法院明確審││酌必要支出是否已扣除配偶分擔額。│├───────────────────────────┤│㈦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補正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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