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7月3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10萬元之扺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對聲請人負債210萬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核其所提出之本票2紙、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扺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馬公簡易庭法官陳介安┌──────────────────────────────────────────────────────┐│附表:97年度拍字第21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地目├──┬──┬────┤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澎湖縣○○○鄉○○○○段││188│旱│││1707│二分之一││├──┼───┼────┼────┼────┼───┼──┼──┼──┼────┼───────┼──────┤│002│澎湖縣○○○鄉○○○○段││2264│旱│││854│二分之一││├──┼───┼────┼────┼────┼───┼──┼──┼──┼────┼───────┼──────┤│003│澎湖縣○○○鄉○○○○段││2273│旱│││1596│二分之一││├──┼───┼────┼────┼────┼───┼──┼──┼──┼────┼───────┼──────┤│004│澎湖縣○○○鄉○○○○段││2327│旱│││1212│二分之一││├──┼───┼────┼────┼────┼───┼──┼──┼──┼────┼───────┼──────┤│005│澎湖縣○○○鄉○○○○段││2359│旱│││1950│二分之一││├──┼───┼────┼────┼────┼───┼──┼──┼──┼────┼───────┼──────┤│006│澎湖縣○○○鄉○○○○段││2360│旱│││2260│二分之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王雅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