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8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0
79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参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曾犯竊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確定,嗣經法院撤銷緩刑,入監服刑後,於民國91年9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其可預見一般人收購行動電話門號使用常與犯罪密切相關,其目的可能在於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竟不顧他人可能遭害之危險,仍以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無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犯意,於94年11月7日在臺中縣大雅鄉「雅環保齡球館」,將其於同日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申辦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代價出售給自稱「陳先生」之成年男子(年約30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該人取得上開門號後,即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接續於94年11月17日10時27、28分許,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發送簡訊內容為:「賤女人待會我會帶人在你們樓下等你我會每天每晚的等」(10時27分)、「等不到你我就等你女兒兒子」(10時28分)等加害生命、身體、自由之訊息內容,傳送到乙○○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藉以恐嚇乙○○,致生危害於乙○○及其子女之安全。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乙○○於警詢、偵訊中之指述。
㈢證人 張至岡 於警詢中之證述。
㈣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張、顯示上
開簡訊內容之手機照片影本9張、臺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影本1張。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05條之幫助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四、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㈡刑法第2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第305條、第30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第2條。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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