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交簡字第8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交簡字第8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交簡字第8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15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行「甲○○」補充更正為「甲○○前於民國94年間因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並於94年3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悛悔警惕復」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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