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號上訴人丁○○
乙○○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8,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5,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