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06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 律師被告乙○○兼法定代理戊○○人兼法定代理甲○○人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