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2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0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其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民國98年12月16日起羈押,嗣經本院於99年3月5日裁定自99年3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5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5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莊嘉蕙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錦源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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