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69號上訴人彰化縣永靖鄉農會即原告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000000000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80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8,078元,惟上訴人提起第二審訴訟,未繳納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上述第二審訴訟費用,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書記官黃幼華